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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陕科大党﹝2019﹞6号)

2024年03月14日 08:05  点击:[]

为切实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依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教师,其他教职工参照执行(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一)思想政治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公共场合及信息网络散布或宣传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领导,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错误言论。

2.违反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及其他渠道发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在涉外活动中,有损党和国家尊严、利益或安全的行为。

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宣传或参与邪教活动。

6.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二)教书育人方面

7.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8.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学校及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议、学习、教研等集体活动超过年度总次数1/3。

9.在教学科研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未能及时采取保护学生的举措。

10.讲授或宣传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伦理的内容,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错误思想。

11.在招生、考试、评奖、推优、保研及就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2.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给学生造成严重心理影响和精神压力。

13.体罚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学生。

14.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5.向学生强制推销书刊等商品以获取个人利益。

16.利用教师身份威胁或要挟学生,参与或教唆学生侮辱、恐吓其他学生或引发冲突的行为。

1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猥亵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8.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管理规定的师德失范行为。

(三)学术道德方面

19.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篡改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20.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审等工作中虚假填报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个人信息;伪造他人签名,伪造、变造文书;擅自更改已经生效的文件、合同;未经被署名人许可而冒用、盗用他人署名;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等。

21.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论文发表时一稿多投;恶意诋毁、歪曲他人学术思想和成果。

22.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不当利益;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有违社会伦理、科技伦理进行科学研究与试验的行为。

23.违反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定,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或滥用学术及科技保密原则,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严重影响正常科研、学术活动的行为。

24.其他违反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四)工作生活方面

25.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举报、造谣、传谣等形式恶意侮辱、诽谤他人;恶意泄露他人隐私。

26.性骚扰同事。

27.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28.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29.利用与学校相关的事件,宣泄个人负面情绪,散播不良、不实言论,诋毁学校声誉的行为。

30.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

第三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师德失范行为的审查、认定和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失范行为的报告与处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二级单位接到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报告。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组织开展初步调查,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调查材料报至党委教师工作部。

2.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初步调查的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与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3.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4.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5.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6.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递交复核申请。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被处理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7.对教师的处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研究同意,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批准,可解除处理。解除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二)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资格。

情节较重的,当年师德考核认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在处理执行期内受到新的处理时,其处理执行期顺延。

情节严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学校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承担相应责任,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并在当年年终考核评优时,对二级单位及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一票否决”。

(三)师德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五条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陕西科技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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